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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號:NLP-88-11-03
(232)
標題:DOUBLY EXCELLENT價值觀真重要,可避免意氣用事【生活】
【關鍵字:價值觀】
日期:20131122
情境說明:
繼前次遇到幽默第三類型的房仲後,本次又遇到一位第1類型感覺型的房仲,這次的經驗就非常的不愉快(心情方面),雖然我是第四類型,不過誠實排在我的價值觀前五名。房子本身我很喜歡,但房仲很不誠實。因此,本想抱著放棄斡旋金,也不要讓這仲介賺到服務費用。不過,看了自己買房子的價值觀後,發現房仲根本不在我的考慮因素內,心情就冷靜許多。因此,勾起我想看他到底可說多少謊的興趣。
(以下是我們第二次見面再次討論契約內容的過程。另外,針對都市計劃或道路問題等,他也一直在說謊,在此不在內容中贅述,只提出幾點重要的點,藉由這過程提醒想買房子的夥伴,真的要小心。)
我:聽說現在有下斡旋金或要約書可以供買方選擇,看要用哪個方式跟屋主議價,之前怎麼沒聽你提起過。
(PS1-如果房仲沒有告知買方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。)
(PS2-簡單說明:斡旋金要支付一定的金額給房仲,做為議價,具有經濟作用;要約書則不用先行支付金額。因此,房仲都會選擇斡旋金)
房仲:喔!有啊!上次給妳老公簽的契約書中有告知,可能妳沒聽到也沒注意到吧!
(PS1:雖然契約中,有提及要約書,但並未說明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,且未以另一份書面文件告知買方有選擇要約書的權利,並扼要說明兩者之關係。)
(PS2:陷阱出現了,這位房仲只跟我們談到斡旋金,說這樣可以讓賣方感覺到我們的誠意,在簽契約時,他已經幫我們在選擇斡旋金的欄位上打勾。要約書的部分隻字未提。另這房仲給我們簽的契約,斡旋金與要約書都在同一份上,且並未進行說明。)
我:聽說契約書不是有審閱期嗎?
(PS-買方有攜回審閱的權利,至少三天)
房仲:有。上次簽的契約書中有文字說明。
(PS-陷阱出現了,這一規定寫在最上面,文字刻意縮小,極為不起眼,如果沒有特別注意,容易略過,另只有簽名欄很明顯。且房仲並未進行提醒與說明)
我:房子前面的道路是計畫道路嗎?
房仲:是阿,有十米寬,都有人車在進出,而且已經徵收了。
(PS1-買房子最好買計畫道路,不太會有爭議。若非計畫道路,則需為政府或公所已有認定在案的現有巷道,較無爭議)
(PS2-房仲說謊,道路並未徵收,可由地籍圖看出來,一般徵收後,地籍線會很乾淨,不會有過多的分割線)
房仲:而且對面未來是公園,只等政府徵收了。等公園開闢後,房子一訂漲價的。
我:聽說現在政府沒有錢,等徵收要很久吧。
(PS-現在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,如:未開闢的市場用地、學校用地、道路用地、停車場用地、公園用地、公兒用地等等,除市場用地、學校用地,中央已有進行解編的考量。另除大規模的公園用地如有選票考量以外,要等徵收有一定的時間,所以要考慮清楚)
房仲:不會啦,已經聽說有經費下來了。
(PS-說謊,因為有去問過市府同仁,表示沒這件事情。)
我:坦白來說,我喜歡跟誠實的人做生意,只是…(語帶保留,用表情說明我心裡的OS)。算了!房子我很喜歡,就麻煩您跟屋主議價吧。因為對你們來說成交是第一優先,比什麼都還重要。
(PS-我老媽已經跟屋主變成好朋友,價錢也心裡有底了。另方面,他一直給我,他急著要成交的感覺)
房仲表情有點尷尬說:我會盡力跟屋主議價的,一般買賣也一定會站在買方這一邊,盡量幫忙議價。(其實當時我心裡的OS是:這句話是鬼話嗎?要不是記得要當個好買方,我想我應該不會這麼冷靜跟客氣)
事後,老媽跟屋主搭上線,屋主說他並沒找他議價。結論就是在我第一次簽斡旋金時,房仲有另外要我簽訂可依據變更契約的價格成交(當時有簽兩個價格,通常變更契約的價錢就是買方可接受的最高價格)。這也是提醒大家在簽斡旋金時,不用同時簽訂契約變更的價格(但房仲會一直慫恿你,說這樣他比較好談價格),以免房仲會用你能接受的最高價成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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